湖北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湖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1182执14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营业场所:武穴市(武穴)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湖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涉及企业营商环境因素,已采取府院联动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鄂1182执14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