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华鑫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义马华鑫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财保5号
申请人:义马华鑫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千符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新华西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义马华鑫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94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义马华鑫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94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义马华鑫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琼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