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华鑫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义马华鑫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执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义马华鑫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千符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从军,男,汉族,1964年12月24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新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义马华鑫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判决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义马华鑫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9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保证金付清之日),并赔偿义马华鑫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损失300万元。判决生效后,由于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义马华鑫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3、2019年1月3日、5月22日分别进行了网络总对总查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4,2019年6月18日,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情况和查封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和车辆,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所查封被执行人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灵宝市××与河滨××交叉口东南角金都蓝钻1、2、3号楼房及该楼房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灵国用(2014)第104号、105号],经查,本案对该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属轮候查封,暂无法执行。上述执行活动,已于2019年6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执行行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
审判员肖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