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9民初10255号
原告: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方正大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35507E。
法定代表人:袁家虎,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何,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64990。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职务不详。
第三人: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翠云云柏路2号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00000750063828B。
法定代表人:雷开贵,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忠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诉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工程款1461424.5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461424.53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费27641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原告(发包人、业主)、第三人(发包人、代理业主)与被告(承包人)签订了《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综合科研楼微纳洁净室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发包人将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综合科研楼微纳洁净室装修工程发包给承包人进行施工,工程款按进度支付,工程结算款以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的竣工结算审核为准。2017年1月13日,该装修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017年12月19日,造价咨询单位重庆泰莱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工程结算进行了审核,审定结算造价为8719012.37元,而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0180436.90元,超付了1461424.5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超付的工程款未果。另,因该装修工程中部分设备出现故障,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通知被告进行保修,但被告以结算没有完成为由拒绝履行保修义务,原告只能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产生维修费共计27641元。综上,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依据案外人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综合科研楼微纳洁净室装修工程》为据,诉称其与被告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进而向被告主张退还多支付的装修款和支付维修费。庭前会议中,原告陈述其与案外人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系不同的法人主体,案涉合同是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签订并实际履行的。故本院认为,原告并非该合同的相对方,故原告依据该合同向被告主张退还装修款和支付维修费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02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金
人民陪审员 李林雄
人民陪审员 罗世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睿
书 记 员 朱斯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