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22518号
原告:中国某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封某,职务不详。
原告中国某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某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2025年3月26日的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某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某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唐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