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11民初431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汉,焦作市体化示范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八路**院。
法定代表人:李子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瑞霞,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文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楼**定代表人:赵福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卫华,公司员工。
被告:焦作市众成通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焦作市民主中路**网通公司院内/div>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焦作市众成通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焦作市众成通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焦作市众成通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焦作市众成通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亚华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秀
人民陪审员 姜丽洁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