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众成通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众成通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民终3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迎宾路1号-幢1。
法定代表人:郑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佳佳,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众成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中路79号网通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谦和,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跃进,男,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莎莎,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
法定代理人:贾宝华,经理。
上诉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众成通***工程有限公司、陈跃进,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8)豫0802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8)豫0802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柳 涛
审判员 苏 杭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永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