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豫0803执870号
被执行人焦作市胜峰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中站店后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1日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贾秀利,女,汉族,1968年10月15日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刘艳霞,女,汉族,1972年6月20日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周谦和,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焦作市众成通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中路79号网通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谦和。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作市胜峰不锈钢有限公司、焦作市众成通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贾秀利、刘艳霞、周谦和借款合同诉讼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胜峰不锈钢有限公司、焦作市众成通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贾秀利、刘艳霞、周谦和拒不履行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的(2019)豫0803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焦作市胜峰不锈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47520-8)、***(身份证号:4108021973××××××××)、周谦和(身份证号:4108021968××××××××)、贾秀利(身份证号:4108111968××××××××)、刘艳霞(身份证号:4108031972××××××××)、焦作市众成通信建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53980-7)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审判长 郑健普
审判员 付 健
审判员 贾慧贤
书记员 李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