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众成通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11民初124号
原告***,男,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莎莎,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负责人贾宝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华,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振纳,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焦作市众成通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周谦和,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第三人焦作市众成通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家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敏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