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众成通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利峰制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802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被执行人:焦作市利峰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
被执行人:焦作市胜峰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中站区店后段路北。
被执行人:焦作市众成通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中路79号网通公司院内。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胜利,男,***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刘艳霞,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众成通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胜峰不锈钢有限公司、焦作市利锋制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后,于2018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18年5月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8年6月25日、2018年8月9日、2018年10月2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多次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8年10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为3901454.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22***26.00元。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