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五建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

***与河南五建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5民初28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2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五建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73683210L。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献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中超,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五建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五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509799.93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开封市禹王台区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机械厂安置房消防工程施工项目。工程结束后,原告依约进行了交付,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1509799.9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8)豫0205民初841号和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2民终2310号审理的**理诉高彬、河南五建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开封宋都安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生效判决认定,本案原告诉称消防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为高彬,原告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南五建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合竹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