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4982号
原告:山东巴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街文化路中央商务区**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大虞街道福寿东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巴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巴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巴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起诉应当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未缴纳诉讼费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巴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