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巴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4982号 原告:山东巴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街文化路中央商务区**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大虞街道福寿东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巴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巴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巴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起诉应当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未缴纳诉讼费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巴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