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密市金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7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密市金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曲梁乡下牛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防腐产业园防腐集团11层办公楼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河南省新密市金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387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新密市金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2300226.69元及相关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债务人申报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办公地、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387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密市金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