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728民初5802号
原告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肖欢,第三人广东柏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有效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显示“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由此可知,本案当事人已经达成了有效的书面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约定明确且唯一,可以确定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且满足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要求。综上,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6元,退还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美荣
书记员 翟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