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728民初1452号
原告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肖欢,第三人广东柏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肖欢、广东柏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学文,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照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肖欢、广东柏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与广东柏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油漆保温工程分包施工合同》,承包广东柏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碧潭村的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油漆保温工程。肖欢作为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在上述保温工程中的项目经理,以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签收涉案货物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承担。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虽辩称其未授予肖欢签署买卖合同的职务权限,涉案合同及对账单上加盖的印章“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也并未设立,但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对肖欢职权的限制并未予以明示,亦未举证证明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恶意;同时,即便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能证明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系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也并不影响肖欢作为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购买、签收货物的法律后果。此外,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肖欢、广东柏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无须承担合同义务。综上所述,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
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交付价值1064939.8元的货物,并提交加盖“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印章的对账单自认未付货款金额为571578.05元,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却在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催要货款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剩余货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之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此外,鉴于中国人民银行自2019年8月20日起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应付利息计算标准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庭审质证,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对证据1有异议,认为其对该证据不知情,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没有南方分公司,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公章印模已附在答辩状中提交法庭,不存在南方分公司的印章;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肖欢确实是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但是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并未授权肖欢签署买卖合同;对证据3不予认可,认为其对该证据不知情,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没有南方分公司;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证据只表明肖欢是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不代表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与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6有异议,但是认为该组证据无法证明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证明目的。
肖欢、广东柏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肖欢、广东柏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综合审查,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催款函》系复印件,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不予认可,亦无其他证据佐证,真实性存疑,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客观真实,内容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与广东柏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油漆保温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合同编号:0220101.02.17.103)一份,约定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承包广东柏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碧潭村的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油漆保温工程。肖欢为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上述保温工程中任项目经理。2017年5月6日,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签订《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向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岩棉板、硅酸铝毡等货物,同时约定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送货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广州市第六资源热电厂广火项目部河南建工,收货联系人肖欢;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需方预付30%定金,货到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付清余款,实际结算数量以到货签收数量为准。上述合同中需方加盖的印章为“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1月31日,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分四十六次向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提供价值1064939.8元的货物,均由肖欢签收。之后,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多次与肖欢对账,截至2018年1月31日,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尚欠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71578.05元,对账单中均加盖“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印章。2019年5月6日,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向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邮寄《律师函》催要货款,但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并未支付上述货款,并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其未设立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且未与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涉案合同。
另查明,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一、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71578.0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驳回神州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16元,由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美荣
审 判 员 韩卫民
人民陪审员 李 雯
书 记 员 翟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