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朱姓宽、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81民初418号
原告***,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委托代理人杨金美,女,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侯玉珍,卫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姓宽,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委托代理人朱命海,新乡市红旗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告卫辉市金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建丽。
被告河南省苏新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贵士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告河南天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嘉峪,男,194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朱姓宽、***、卫辉市金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苏新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天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伤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74674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0日,原告在卫辉市唐庄镇后沟村的卫辉市金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地建设钢结构厂房工作时,因钢管脱落,导致原告跌落受伤,脚部骨折。原告受伤后,先到柳位骨科医院打了石膏,随后回家输液保守治疗,治疗一段时间后效果不佳,随即于2017年10月31日因“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入住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于2017年11月2日行“左跟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11月9日原告从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出院回家休养。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8000元医疗费。除此之外,被告便不再承担责任,推脱回避。原告妻子多次到工地找被告讨要相关治疗费用,被告却置之不理,被告推脱责任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治疗和后续康复,并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现原告申请被告支付医疗费150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10500元、误工费18900元、营养费3150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欠发工资2610元,减去被告向原告支付的8000元,合计74674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的诉讼主体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靖胜忠
审判员  郭庆梅
审判员  张新文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