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河南天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02民初4443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为4107261993********,住所地延津县小潭乡新丰堤东小街**。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街坊道清路开元家园综合楼**主楼第**。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天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乡市经开区经八路与纬五路交叉口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河南天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