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5724号之三
原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西江街197号211。
法定代表人:**湘。
被告:江苏江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高新设计产业开发区(常店镇)锡丰创业园2号楼三楼3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蕃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