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0723号之二
原告:苏州长江共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淼泉***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9350831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盘锦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22KJ8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长江共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苏州长江共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长江共富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长江共富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60元,由原告苏州长江共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