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6民初4877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阳市潢川县声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MA47WATG87。 被告:潢川县水产局。 负责人:**。 住所地:潢川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526MB0W29574H。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潢川县水产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潢川县水产局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 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