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6民初4877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阳市潢川县声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MA47WATG87。
被告:潢川县水产局。
负责人:**。
住所地:潢川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526MB0W29574H。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潢川县水产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潢川县水产局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 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