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824执19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晟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平县大禾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8民终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工程款220568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824执196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债务的义务;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浩
审判员刘佩福
审判员刘玉峰
书记员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