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晟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东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晟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02民初401号
原告:龙岩市东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3529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晟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武平县平川镇七坊路紫金豪庭C幢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7194185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龙岩市东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晟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龙岩市东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东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与福建晟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东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市东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洁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