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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福建某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802民初1755号 原告:林某某,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福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某某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