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岩执字第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张汉中,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周兴猷,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林燕,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林飞,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
被执行人:福建中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组织机构代码79838359-9。
法定代表人:周兴猷,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兴猷、林燕、林飞、福建中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8491453.63元。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及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
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必要的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11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周兴猷有位于连城县,已办理抵押登记一次,抵押金额200万元,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并办理抵押登记,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飞有位于连城县莲峰镇栗园路6号房产一幢,属划拨地,已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一次,抵押金额94.42万元,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2017年10月9日,本院委托厦门均达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对本院查封的上述房产予以司法评估。2018年4月2日,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处置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与被执行人正在进行庭外和解,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未受清偿。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财产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周兴猷、林飞有相应的抵押房产可供执行外,无其他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处置被执行人周兴猷、林飞,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发富
审判员  王跃进
审判员  连征元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楚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