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民再1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延生,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猷,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绍福,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爱清,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燕,女,汉族,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绍福,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爱清,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朱强,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宣伶,女,汉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中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连航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绍福,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爱清,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猷、林燕、朱强、刘宣伶、福建中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闽民终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307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提交的《借款协议》、《收条》,**猷支付利息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福建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入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450万元的转账凭证,福建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中发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结合**猷提供的已作废的《借款合同》,上述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猷、朱强共同向**借款600万元的来龙去脉。二审认定福建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入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450万元的转账凭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被申请人**猷、林燕、中发公司辩称,本案《借款协议》、《收条》与《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借据》约定的是同一笔借款,具有前后承继的相关性,但两份合同约定的借款借款均未实际交付。**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已交付合同约定的600万元借款。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猷支付给**60万元和61.5万元,是**猷与案外人吴作燕之间的合作往来款,与本案无关。**猷从未要求**或福建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支付450万元给山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该笔款项与本案无关。**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借款,却依据合同起诉还款,构成虚假诉讼犯罪,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朱强、刘宣伶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再审认为,**再审期间提供的中发公司工商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结合其在二审期间提供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合行)电汇凭证和福建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上述证据对**是否履行出借600万元款项的认定产生影响,一、二审对上述事实没有进行审查,导致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闽民终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和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 蔚
审 判 员  陈 昊
代理审判员  刘振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婷
书记员陈胜蓝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