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水木清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闽民终6号
上诉人福建水木清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中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8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判非所诉,福建水木清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工程款,但一审判决支付合作合同项下的款项,与诉讼请求不符。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缺乏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8民初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水木清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71元,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71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炳荣 审 判 员  朱宏海 代理审判员  蔡素洁
书 记 员  王 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