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3民初286号之二
申请人:福建中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98383599D,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江坊村连航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周兴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庆辉,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仁俊,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401700454L,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刘吉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李彤。
申请人福建中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发建设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路桥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具体账户及实际冻结金额以法院查控系统查询、冻结的为限)。中发建设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出具的《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发建设公司为防止中建路桥公司转移财产,便于将来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具体账户及实际冻结的金额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的为限);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中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蓝树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晓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