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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8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 被执行人:福建中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连航路**,组织机构代码7983835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中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院作出的(2013)岩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并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福建中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措施。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2015)岩执字第241号案件中,于2017年7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连城县莲峰镇江坊村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连国用(2008)字第0××4号】,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连城县莲峰镇栗园路6号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连房权证字第2××3号,土地使用权证连国用(2014)第060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岩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