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

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103民初6311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F37727544J。
法定代表人:张清华,系该院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世荣,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佳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31455C。
法定代表人:章文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小洪,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新平,系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与被告(反诉原告)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被告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被告(反诉原告)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小洪、许新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2019年12月30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2021年2月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所租赁的味精厂五楼2021年2月至原告
将涉案工程实际投入使用前产生的房屋租金(味精厂五楼每月租金为48925元,时间从2021年2月起算,暂计算至2021年5月,合计为195700元);3、判令被告按约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直至工程竣工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为150355元。(以48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5‰为标准,从2020年2月22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4日为84632.5元;以63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5‰为标准,从2021年2月5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为65722.5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接“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味精写字楼五楼内装饰”工程,总工期60个日历日,原告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被告完成总工程量的50%,原告支付工程总价款30%,完成总工程量100%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价款40%,待工程验收合格,完成审计后,再付至工程竣工决算总造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即由被告承担涉案工程的消防验收,原告予以配合。2021年2月2日,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被告请求原告先行支付部分工程款,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及农民工安稳度过春节的考量,先行向被告支付15万工程款,被告应在2021年4月1日前办结涉案工程的(味精厂五楼)消防验收意见书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否则被告同意承担原告所租赁的味精厂五楼从2021年2月--3月及以后产生的房屋租金。截至2020年6月14日,涉案工程一直未通过消防部门验收,致使原告持续支付涉案工程房屋的租金却一直无法实际投入使用,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辩称:1、协议约定的150000
元是原告本来就应履行的义务;2、根据法律规定,消防验收的主体是建设方,我方是施工方,协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3、当时办消防验收的时候得知缺乏这栋楼的规划许可证明,导致无法办理消防验收;4、2019年12月开工的,在疫情暴发前已经完成了50%工程量,疫情开始后工程都瘫痪了,很多工人来不了,所以不存在延期的问题。我方交了结算报告和竣工资料,照片显示原告在2020年下半年使用了。
反诉原告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施工合同第五条第四项约定的“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价款40%”无效,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工程欠款891196.7元;2、判令被反诉人对上述891196.7元欠款支付利息,按照每日千分之0.5的标准支付利息,起算时间仍是2021年1月6号开始,至全部清偿完毕时止;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诉、反诉的所有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反诉人于2019年11月28日,通过招标程序,成功中标到了被反诉人承租的味精厂五楼的装修工程,中标价为1617044.9元。中标后,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9年11月28日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不久,就出现了全国的疫情。疫情形势在得到初步控制后,反诉人才正式开始施工。2020年下半年,所有装修工程施工完毕。2020年底,被反诉人支付了百分之三十的进度款485000元。2021年1月6日,承包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2021年2月4日,被反诉人支付了150000元。合同约定了总工程款为1617044.9元,扣除已付的上述两笔,再扣除总价款的百分之五的质保金,还剩891196.7元尾款未付。上述尾款中,包括了一笔消防验收合格后,应该支付总款的百分之40的进度款,即大约是646800元。而该646800元款项是否应该支付,才是本案真正的争议焦点。毫无疑问,合同约定了待消防通过验收后,再支付百分之40的进度款。而消防验收
通过,是支付的一个条件。现在问题是,这个条件的设置出了问题。因为消防验收,除了审查施工方是否按照消防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及提供符合标准的消防材料外,还要审查该房产是否具备通过审查的有关资料。反诉人在参与招标时,是不可能知道被反诉人的房东即味精厂的有关资料已经遗失。而被反诉人既然设置了支付百分之四十进度款的前提条件是通过消防验收,那被反诉人自然有义务保障能满足消防验收的房产基本条件。现在被反诉人不能提供满足消防验收的最基本房产条件,因此,被反诉人设定的消防验收通过作为其支付百分之四十进度款的一个条件为无效条件。显然,该条件约定的无效,反诉人是没有任何过错和过失,而被反诉人却至少存在过失。即被反诉人在设置这个条件时,其是有义务去了解该房产的一个状态。而承包人的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即承包人物权也无义务去了解发包人的房东所提供的房产是否满足通过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现经南昌市西湖区城乡建设局消防负责人告知,被反诉人的一个副院长,曾经专门为此事去过该单位,而负责消防的通知是明确的告知了该副院长,味精厂5楼消防不能通过验收的原因是被反诉人不能提供该房产的规划许可等证明文件。当然,如被反诉人努力的督促味精厂,尽快地想办法去补齐所缺的材料,则该条件的设置是仍然有效。但由于反诉人可能以为只要消防验收通过的条件没有成就,反诉人就没有权要求其支付百分之四十的工程款,但如被反诉人是出于其自身利益而怠于促成其条件成就时,则当然是可以视同条件已经成就,即视同消防验收通过的条件已成就,此时,被反诉人理应支付工程进度款。以上论述,反诉人是分别从两个不同方向来论证被反诉人此时应该支付百分之四十的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后,反诉人的心血和劳动及财产都已经物化进被反诉人的实际利益中去了,如果被反诉人以其没有通过消防验收为由而仍拒绝支付百分之
四十的工程进度款,那被反诉人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显然,对其不当得利财产,法院也应当责令其予以返还。综上,无论是进度款,还是最后工程尾款,被反诉人均应该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即2021年1月6日后向反诉人予以全额支付,如有延迟,则应该支付利息。
反诉被告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辩称:1、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反诉人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欠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案涉合同第五条约定,案涉工程总价款为计价包干,并最终以第三方审计部门审定的结算价格为准。但是目前该工程并未竣工验收,更谈不上通过审计部门的审定,案涉工程的实际总价款无法计算。其次,案涉工程暂未通过消防部门验收,且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需先开具发票之后,原告再进行付款,并未达到付款条件。2、鉴于原告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更无须承担拖延支付的利息。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为2020年2月21日,即使反诉人主张因疫情影响,但是其并未提交因疫情的不可抗力因素实际影响的工期时间。
原告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反驳被告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反诉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原、被告双方主体适格。
证据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证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期限内完成涉案工程的消防验收,经原告宽限并签订补充协议后,仍不能完成涉案工程的消防验收,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照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需承担原告从2021年2月至今租赁房屋的租金。
证据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46页)、谈判响应文件(第153页)。证明:被告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工程无条件通过消防验收,证明被告对消防相关的事项是明知的。
证据四、南昌工业控股集团一下公司、南昌味精厂、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2019年8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证明:目前原告租赁南昌味精厂5楼的每月租金为48925元。
证据五、西湖区满天星风尚宾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西湖区满天星风尚宾馆工商公示信息。证明:同一栋的七楼民宿能通过消防验收,说明本栋5楼有条件通过消防验收。
被告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为支持其反诉请求,反驳原告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成交(中标)通知书一张和装饰装修合同一份。此时,则视同工程已经合格。证明: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和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法律关系,及承包施工(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款(固定价)为1617044.9元。
证据二、2020年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已经使用涉案项目工程的照片数张。证明:根据法律规定,未经验收,但医院已经使用涉案工程项目,此时,则视同工程已经合格。医院既然强行使用,但因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20年期间的什么时间点开始使用,故认定其应该支付所有的工程欠款的时间点至少为2020年底前。
证据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和消防产品清单。证明:工程量已经100%完成了,根据合同约定,对方已经签了消防,而签消防的前提是认可工程100%完成。协议不是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对方强加的。
证据四、南昌味精厂证明。证明:不能办理消防备案,其责任在医院。
证据五、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发给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的信息,证明:被告一直努力的去向职能部门申请,但由于该涉案房的先天不足,导致无法完成该消防备案申请。
证据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材料。证明:通过消防
验收需要消防设计图纸要经过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审查设计图纸的第一步就是审查涉案房屋是否有规划许可,如没有规划许可,设计图纸就不通过,消防验收备案也不能通过。
证据七、医院于2020年1月20日的付款单。证明:由于合同约定工程完工50%后,医院支付总价款30%。
经审理查明:原告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与被告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系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法律关系。2019年11月28日,被告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通过招标程序,成功中标了原告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承租的味精厂五楼的装修工程,中标价为1617044.9元。2019年12月30日,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与南昌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如下: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将“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味精写字楼五楼内装饰”工程发包给南昌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总工期60日(为日历工期),开工日期2019年12月24日,竣工日期2020年2月21日,工程总价款为1617044.9元。工程进度款支付为,完成总工程量的50%支付工程总价款30%即485000元整,完成总工程量100%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价款40%,待工程验收合格、完成审计后再付至工程竣工决算总造价的95%,剩余竣工决算总造价为质保金。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21年2月2日,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与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及农民工安稳度过春节的考量,向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50000元工程款,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1日前办结味精厂写字楼五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否则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承担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所租赁的南昌味精厂五楼从2021年2月--3月及以后产生的房屋租金。
在办理消防验收期间,建设方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
(2021年1月3日盖章)、施工方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1月6日盖章)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上盖章,确认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1月30日,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经查明,南昌味精厂办公楼为南昌味精厂所有,经招标,将第五层楼租赁给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租赁期限五年。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每月租金为48925元。2021年3月24日,南昌味精厂出具证明表示无法提供消防报建相关档案资料。涉案工程未通过消防部门验收,系因南昌味精厂档案资料遗失,无法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所需的涉案房屋规划许可。
关于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双方存在争议。反诉原告诉称涉案工程已在2020年7月完工并交付,且已交付竣工验收材料,反诉被告未签收。反诉被告辩称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未正式交接材料。经查明,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已实际使用涉案工程。
本院认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的合同双方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及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据查明事实,涉案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并未影响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且工程期内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被告不构成延迟履行。原告未满足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故对原告解除合同及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消防验收未完成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应由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本案中,建设单位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与施工单位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按照诚信原则及
习惯,建设单位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应当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提供相关资料。据查明,涉案工程未通过消防部门验收,系因南昌味精厂档案资料遗失,无法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所需的涉案房屋规划许可。施工单位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客观上不具有取得该资料的可能性,无法提供所需资料导致不能通过消防验收的后果应由建设单位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承担,被告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工程款的计算问题,《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有约定的,应当依照其约定。据查明,原、被告双方已就消防工程竣工验收,且涉案工程现已实际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应认定工程已经竣工,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为1617044.9元,目前已支付工程款485000元、150000元。扣除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对反诉原告主张的支付工程款891196.7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反诉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的纠纷系因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和消防验收等原因引发,故对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91196.7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1114元,由原告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承
担。反诉受理费6456元,由反诉被告南昌大学第四附
属医院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俊
人民陪审员 徐 玲
人民陪审员 宗筱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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