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财保496号
申请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
法定代表人:蒋承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路城南佳园三期1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31455C。
申请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桦阳公司)价值2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远东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桦阳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金桦阳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远东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季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