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民初2285号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
法定代表人:蒋承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路城南佳园三期1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3145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远东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9元,由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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