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04民初1233号
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东东建材直销中心,住所地:住南昌市国乐住宅区5-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4L716134800。
经营者:***,男,汉族,1983年5月2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路城南佳园三期1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31455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东东建材直销中心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1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东东建材直销中心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ANAC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东东建材直销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东东建材直销中心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