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02民初4632号
原告:*****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区钨都大道毛家村16-7号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2MA385QF2XX。
经营者:佘军勇,男,197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沅大,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路城南佳园三期1栋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31455C。
法定代表人:章文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钢管租赁中心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钢管租赁中心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钢管租赁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钢管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67元,减半收取14483.5元,由原告*****钢管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亮生
书 记 员 李宛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