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

南昌市广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24民初410号
原告:南昌市广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衙前乡衙前村民委员会上高村6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8JH6P2Y。
法定代表人:邬菊芳,职务:公司负责人。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路城南佳园三期1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31455C。
法定代表人:章文华,职务:公司负责人。
原告南昌市广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昌市广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广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78元,由原告南昌市广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旭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 阳
书 记 员 鄢建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