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1824号
原告:南昌金麦穗贸易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曾俊,职务: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源园,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茶香,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章文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小洪,男,汉族,1958年4月8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刘朋,男,汉族,1988年2月13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县。
被告:***,男,汉族,1992年11月4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南昌金麦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刘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昌金麦穗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金麦穗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金麦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0元,减半收取4920元,由原告南昌金麦穗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秦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纯
书 记 员 熊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