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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91民初5168号
原告:赣州市乾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6WW026W,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宋城路居龙巷68号-2店面。
法定代表人:廖传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平,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芳,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31455C,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佳园三期1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章文华,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生,住址:江西省进贤县。
原告赣州市乾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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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特邀调解员组织调解,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乾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乾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赣州市乾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曾奕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