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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2民初3095号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路城南佳园三期1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303145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2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0NT5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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