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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大通汇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民初500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1月3日,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武安市,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大通汇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武成路民生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大通汇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晶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