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煜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煜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8民初649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丰润区。 被告:**煜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港第一期北区2号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万煜峰,经理。 原告***与被告**煜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