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桥芯花卉有限公司

龙岩市桥芯花卉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民初9179号
原告:龙岩市桥芯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中路华鼎公馆3号楼1梯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1362555B。
法定代表人:石永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桂红,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白沙村。
法定代表人:曹海,镇长。
原告龙岩市桥芯花卉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岩市桥芯花卉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桥芯花卉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工程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桥芯花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龙岩市桥芯花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启  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蓝倩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