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红花岗区惠达陶瓷经营部、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惠达陶瓷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经营者:苏长明。

被执行人: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莲塘镇。组织机构代码:66204827-3。

法定代表人:刘献华。

本院在执行红花岗区惠达陶瓷经营部申请执行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查明,在诉讼过程中,依据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以(2020)黔0302民初274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案号为(2020)黔0302执保264号)冻结了被执行人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西银行南昌八一支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的银行存款2671811元,现申请人红花岗区惠达陶瓷经营部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黔0302民初274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案号为(2020)黔0302执保264号)对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西银行南昌八一支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的银行存款2671811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方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冉启军

书 记 员 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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