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财保3号
申请人:央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莲塘镇振兴大道**正荣大湖之都住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482737。
法定代表人:刘献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兵,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遵义市播州区馨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龙泉路**代码:915203213563938375。
法定代表人:刘汉权,董事长。
申请人央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遵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遵义市播州区馨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合计1300万元。遵义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8日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申请人央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利,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播州区馨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金额以1300万元为限,查封、冻结期限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央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阔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仕然
书记员张甜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