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央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财保177号
申请人: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西大道以西,麦园垃圾场路以北、办公楼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MA35HJPP5B。
负责人:孙卫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启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义,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央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莲塘镇振兴大道**正荣大湖之都住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482737。
法定代表人:刘献华。
申请人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央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41.252068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央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1.2520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83元,由申请人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慧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万欢
书记员乐智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