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执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被执行人: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莲塘镇振兴大道333号正荣大湖之都住宅区203栋一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482737。

法定代表人:刘献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黄国宝,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诉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月6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825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方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有车辆信息。本院亦通过房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2021年3月2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43,065元,截至2021年3月22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43,06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3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釆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黄文娟

审判员 陈 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温扬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