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执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江西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被执行人: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莲塘镇振兴大道**正荣大湖之都住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482737。
法定代表人:刘献华,公司董事长。
我院作出的(2020)赣0825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执行人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1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