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开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执79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渝路48号1栋13层1319号。 法定代表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02民初60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3057710元(其中本金3025059元,执行费32651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冷 长 青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