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渝路48号1栋13层1319号。
法定代表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销执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02执7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 长 青
审判员 麦 祖 义
审判员 **热木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米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