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隆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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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初字第4583号原告:唐山隆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组织机构代码68926XXXX。负责人:赵文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男,50岁左右,汉族,住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隆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隆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隆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由原告唐山隆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马强代理审判员杨小丽代理审判员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李长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