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信电力有限公司

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隆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民辖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邸统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隆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东部工业区聚鑫街1865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生,总经理。
上诉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公司注册后主要在北京经营,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在丰台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产品定购合同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淑芳
审判员  沈荣进
审判员  吴 凡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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