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信电力有限公司

隆信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信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3民初1745号

原告:**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文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学百,河北善之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郭兴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宝安,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电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77元,减半收取计5989元,由原告**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庆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凤艳

书 记 员 张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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